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吕梁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吕梁市体育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 http://www.llty.gov.cn(吕梁市政府门户网站)和http://www.11ty. gov.cn(本机关);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信息资料。
办公地址: 吕梁市八一街27号
办公时间: 8:30-11:30 14:30-17:30
(双休日和法定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58-3396300 0358-3396308
通信地址:吕梁市八一街27号 邮 编:033000 电子邮箱: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内容
1、市体育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市体育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市体育局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4、全市体育工作报告
5、全市体育工作动态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吕梁市体育局
办公地址:吕梁市体育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1:30,14:30-17:30
(双休日和法定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58-3396300 0358-3396308
(二)、申请的提出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吕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吕梁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lvliang.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书面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第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第二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 0358-3396300 0358-3396308 )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处理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登记,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监督部门投诉。此外,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